邀您走进百年风流人物:康有为

非通变不足以宜民,

非更新不足以救国。

      -----康有为

 

课程简介

本课程主要讲述了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代表人物康有为,他所处的时代促使他发起公车上书,想要通过维新变法来改变清代中国的命运。老师将此时光绪的抱负和懦弱、慈禧的强势与顽固、大臣的前盼后顾一一道来。讲述风趣,内容丰富,将当时清代中国内外交困的情形淋漓尽致呈现在世人面前。

政治举措

维新实践

为了组织和发展维新派力量,18959月,康有为在北京组织了强学会。强学会成立之后,每三天举行一次例会,相互讨论“中国自强之学”,批判顽固派的投降卖国。这就惹怒了李鸿章等人,于同年11月离京南下在上海组织了强学分会,不久也被封闭。光绪二十一年(1895)三月二十三日,签订割地赔款的《马关条约》。康有为闻讯极为愤慨,四月初,康有为约同十八省举人一千三百多人,用一日两夜的时间,起草了一万八千字的《上今上皇帝书》,请求光绪帝拒和、迁都、练兵、变法,虽然书未递上,但这一行动在知识界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史称“公车上书”,它标志着维新思潮渐变为政治运动。七月,筹设北京强学会,得到光绪帝和帝师翁同龢的支持。九月,赴上海,设上海强学会,翌年仍在广府学宫万木草堂讲学,他撰写多年的《孔子改制考》完稿,该书借“素王改制说”把孔子描述成“托古改制”的改革家;又附会《春秋公羊传》“通三统,张三世”之说,认为历史发展有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三个阶段,不断改革进步,以此作为维新变法的理论根据。[37]  189711月,德国出兵占胶州湾,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激烈反对。18983月,康有为在北京又组织了保国会。保国会员很快发展到数百人。这就引起了顽固派的恐惧和诽谤。有人上书大骂保国会是“名为保国,势必乱国。”有的人还上书弹劾,准备对康等进行查究。只是光绪皇帝说了“会为保国,岂不甚善”才算作罢。不过从此以后,保国会的活动也就很少了。康有为和他的同事们通过组织学会,宣传了爱国主义思想,进一步动员了群众,扩大了变法维新的影响。

保皇立宪

戊戌变法失败以后,康有为流亡海外,不忘改良,组织起这个改良派政治团体。康有为任会长,梁启超、徐勤任副会长。以保救光绪、反对慈禧和抵制革命为宗旨,陆续在美国、墨西哥、中美、南美、日本、南洋等地建立组织,共建总会11个,支会103个,设总部于澳门。以澳门《知新报》和横滨《清议报》为喉舌,宣传君主立宪。

创办报刊

改良派还通过发行报刊进行舆论宣传。1898年强学会成立时,康有为就在北京创办《万国公报》(后改名《中外纪闻》),当时许多官员都能看到,一时在朝廷内外影响甚大。同年,康有为又在上海组织发行了《强学报》。改良派通过报纸,动员力量,扩大了自己的阵地。

思想主张

经济思想

康有为主张变法使中国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他认为赋税政策方面的改革主要是”蠲厘金之害以慰民心,减出口之税以扩商务。他猛烈抨击了厘金税,认为它既不利商,又不利农,也不利于国,必须予以裁撤。他说“内地害商之政,莫甚于厘金一事,天下商人久困苦之”。指出“厘金内之务农工之源,外之损富商之实。既以筹款计,亦徒中饱吏役,而国不受其大益”。他主张通过征收印花税等开辟财源,同时举办银行、邮政等国有事业,用以代替厘金税。

康有为认为商兴才能国富,统治者必须“保商”,而保商的关键在于轻税。指出“中国向者误于抑末之说,乃惟重租税以困辱之。至于吾商出口之税,重于外商人口之税,此与各国保商之道相反,商务安得不困?”康有为的轻税思想在后期发展为无税论,在《大同书》里他主张“公中更未尝向一人而收赋税,扫万国亘古重征厚敛之苦。”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超越现实的空想。

宪政思想

1. 依宪治国观念的引入

到戊戌变法以前,中国的封建制度存留长达4000余年,不可谓没有法,也不可谓没有“依法治国”,但是法自君出,权尊于法,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拘束臣民而不拘束君主,引礼入法,以家族为本位而维护封建等级制。康有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制君权意义的法律概念,即宪法。他认为国家的政体可以分为专制、立宪和共和三种。在专制政体下,“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而立宪政体则是“人君与千百万国民和为一体”。因此,“宪法”就是“维新之路”。早期出国留学或出使海外的中国人,也曾经提出应当改革内政、学习西方的政治体制,但往往是简单的制度引介,没有意识到宪法限制君权、对抗封建专制的作用。自康有为提倡君主立宪以来,直至清末立宪,虽然历经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专制政体之反复,历任政府无不以立宪为立国之开端,无不以宪法记载一国政治的基本原则,这未尝不应归功于第一代倡导依宪治国者。

2. 主张君主立宪

康有为反对君主专制政体,主张君主立宪。他认为君主权威无限“大背几何公理”,主张“立一议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又说,“君臣一伦,亦全从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后有君臣。今此立法权归于众,所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于人道矣。”由此,康有为在中国明确提出了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理论基础的身份平等观。

康有为对立宪模式的选择在戊戌变法前后有所变化。戊戌变法以前,他提倡集权制的君主立宪,类似于日本和德国。但是戊戌变法之后,他提倡虚位君主,类似于英国。戊戌变法时期,他认为“变法”应“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前者意在强调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后者则指日本明治维新后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

3. 提倡权力制衡

康有为很早就从理论上肯定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合理性。在戊戌变法之前所撰写的《实理公法全书》(1888年前)当中,康有为从几何原理出发,认为“以互相逆制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无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内。”他认为:“以一顺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制人,而人不能逆制彼者。则必有擅权势而作威福者,居于其下,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他又具体指出了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泰西论政,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国之政体,犹人之身体也。议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为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体立事成。”同时,他反对机构设置重叠,认为中国之弊“在治地太大,小官太疏也。”

4. 民权思想与政治观

在康有为之前,中国虽然有“民本”思想,但是却没有民权思想。康有为吸收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民权观,强调公民自治。在《万身公法书籍目录提要及实理公法全书》中,康有为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权观。他认为,人生来平等,同时又充满差异性,这些充满差异性的人是独立的,有自主权,应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对此进行规范。他不但主张长幼平等、朋友平等(治事门、论人公法),甚至认为君民之间也是平等的。在该书的君臣门实理中,他论述道:“民之立君者,以为己之保卫者也。盖又如两人有相交之事,而另觅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而一命之士以上,皆可统称为君”。把君主比作契约关系中的见证人,而不是以往以君主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合法性来源,这在当时是一大思想进步。

5. 主张实行地方自治

以公民自治理论为基础,主张实行地方自治。他认为:“中国地方之大病在于官代民治,而不听民自治”,“立法之意但以为国,非以为民,但求不乱,非以求治。有大官而无小官,有国官而无乡官,有国政而无民政,有代治而无自治”。康有为所主张的地方自治,类似于“古者之封建也”,“但古者,乱世封建其一人,则有世及自私争战之患,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升平封建其众人,听民自治,听众公议,人人自谋其公益,则地利大辟,人工大进”。他还提出了具体的参照系,即“因乡邑之旧俗而采英德法日之制”,以“万人以上地十里者为一局,或名曰邑,等具体设计。

授课教师

周鼎博士(导师陈廷湘教授),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四川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四川大学首届我最喜爱的十大老师之一。

课程目录

1 章 · 康有为上万言书

第 1 节 · 康有为上万言书

2 章 · 慈禧与光绪斗法

第 1 节 · 慈禧与光绪斗法

3 章 · 西花厅谈话始末

第 1 节 · 西花厅谈话始末

4 章 · 光绪皇帝与变法

第 1 节 · 光绪皇帝与变法

5 章 · 变法背后的斗争

第 1 节 · 变法背后的斗争

6 章 · 辅学材料——百年宪政

第 1 节 · 辅学材料——百年宪政

7 章 · 百日维新的尾声

第 1 节 · 百日维新的尾声

8 章 · 失败后的诡异事

第 1 节 · 失败后的诡异事

9 章 · 慈禧的秋后算账

第 1 节 · 慈禧的秋后算账

10 章 · 变法后的光绪帝

第 1 节 · 变法后的光绪帝

11 章 · 辅学材料——正常国家

第 1 节 · 辅学材料——正常国家

12 章 · 义和团组织来源

第 1 节 · 义和团组织来源

13 章 · 义和团运动始末

第 1 节 · 义和团运动始末

14 章 · 晚晴革命的吊诡

第 1 节 · 晚晴革命的吊诡

15 章 · 辅学材料——回望梁启超

第 1 节 · 辅学材料——回望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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